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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书法名城”推选原则和办法

2008-03-24 19:01:54
关于“中国书法名城”推选原则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书法艺术的不断繁荣和普及,书法的社会影响迅速拓展。一方面,全国各地保存着大量古代书法遗迹,在当前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出越来越显著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文化的作用,不断开发出以书法为主题或与书法艺术相关的文化产业项目。为了进一步挖掘古代书法遗产在当今的社会价值,充分发挥城市的影响力和辐射作用,推动书法文化的新发展,中国书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申办并命名“中国书法名城”的活动。


第二章 推选原则

  第二条 开展申报命名“中国书法名城”的活动应坚持“双百”方向和“二为”方针,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通过书法艺术的开拓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第三条 申报命名“中国书法名城”应坚持总体控制、合理布局、定期分批公布三原则。
  第四条 申报命名“中国书法名城”的活动要面向具有古代书法遗迹景观(如碑林、摩崖、著名书家故居、纪念馆等)或建有与书法艺术相关文化商业设施(书法主题公园、文化市场、收藏展示中心等)的地市级城市。旨在扩大书法的社会影响,以文化塑造城市形象,以艺术提升城市品位,借助社会力量,全面发展书法艺术。


第三章 推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国书法名城”的城市政府应对本地的书法资源具有高度的重视,并且给予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益;对于新建文化或商业设施,必须与书法艺术有直接紧密的联系,并有正规而具体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六条 申报城市应具有能够反映以往书法艺术成就或与代表性书法家有直接关系的文化商业设施项目。以上资源应对当代书法艺术的普及和提高具有价值,同时在经济和文化事业建设中发挥明显作用。
  第七条 申报“中国书法名城”的城市应具有稳定健全的书法组织,并且能够利用当地的书法资源开展活动。


第四章 推选办法

  第八条 各地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将本地的书法资源及其优势特点整理成申报材料,上报给本省的书法家协会,由省书协向中国书协正式申报。
  第九条 中国书协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所在地的书法遗迹或书法文化商业设施进行考察和专家评定。
  第十条 由中国书协正式命名并颁发标志。
  第十一条 各团体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推选“中国书法名城”活动的社会意义,积极配合中国书协进行宣传发动,热情帮助本省、市、自治区具有条件的城市主动申报。
  第十二条 “中国书法名城”一经命名之后,中国书协将与其保持密切的联系,在共同开发、利用当地书法资源推进书法发展上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在建立创作、研究、教育等基地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于大力落实和推进“中国书法名城”建设,积极推荐申报并且成绩显著的团体会员,中国书协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今后申请承办中国书协的各项展览、研讨或联合举办各项活动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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