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周开始,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文书。《左传·昭公六年》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春秋时晋国出现了专门的“刑鼎”,只是原物已失传。1976年陕西扶风窖藏出土的这件刖刑人守门鼎,终于为中国刑史找到了一件重要的物证。在奴隶社会,青铜鼎不仅仅是体现礼仪的饪食器,它除了被当作“明尊卑,别上下”,即体现统治阶级等级制度的权力标志之外,还作为西周统治者维护其统治、昭明其刑法的工具。“刖”,断足,刖刑是古代社会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
此件守门鼎的造型与普通鼎不同,鼎体分上下两截,上半截如普通方形鼎体,立耳敛口,可以放置食物,下腹向外倾垂,底部圆收。下半截为鼎座,如一方橱,正面有两扇门扉,门闩齐全,可以启闭,以便放置炭火以熟鼎内食物。橱座两侧有四个方形窗孔,皆面饰镂孔窃曲纹。座底也镂孔,大概是用以通气漏灰。鼎体四角为四顾龙,橱形灶座的四周饰有鸟喙怪兽,四兽分别以独足支撑方座。门扉上是一受刖刑的罪人,这是奴隶社会极其残暴的肉刑的一个例证。这一刖刑人与怪兽互为映照,揭露了当时统治阶级的凶残暴虐。
刖刑人守门鼎在青铜器类型学上被称为异形鼎,异形鼎的用途是用作温器。其基本形制有两类:一类是圆鼎下有放炭火的托盘;另一类是方鼎下置橱形炉灶。此鼎属于后一类。此类鼎已知的有三件,均为西周中期器。美国哈佛大学福格博物馆藏有一件,自铭为“季贞作尊*(镉)”。所以,过去曾将此类鼎划为归为鬲类。不过,自铭文也不可全信,如宝鸡茹家庄周墓出土的一件鬲,铭文却为“*伯作鼎”。其实古代鼎鬲铸铭相似,异形鼎的变化,在于其下部增设附件,而造型和功用与鼎接近,故归入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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